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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挖黑土遗患多,守土“有责”还需“有方”
盗挖黑土遗患多,守土“有责”还需“有方”
时间:2021-04-14    来源:农民日报

      要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切实将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落到实处。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坚决扛起粮食安全重任,对耕地这个“要害”给予高度重视。同时,督促地方重视粮食安全,不仅要“辅之以义”讲政治,也要“辅之以利”使其得实惠,要在国家层面尽快建立粮食主销区和主产区之间的利益补偿机制。

  前不久,黑龙江省五常市发生了一起盗挖黑土案件。盗采的黑土通过网络贩卖,9万多平方米肥沃的耕地被破坏。航拍视角下,案发地原本平坦无垠的黑土地变得坑坑洼洼,呈现出一块块斑驳的“伤疤”,画面让人揪心。

  值得关注的是,此案名为“盗挖”,实则是作案者以土地承包人的名义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取土。有村民回忆,“每天有十几辆车拉土,每辆车能拉十几趟”。轰鸣的大型挖掘机、工程运输车就这样明目张胆地作业,在长达半个多月的时间里未遇阻拦、无人监管。

  这种怪相不禁让人心生疑问:如果不是上级部门巡查发现,这样的盗挖还会持续多久?

  事出必有因,此案暴露了地方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折射出基层执法监管工作的痛点和难点——耕地集中分布区距离主城区较远,执法力量薄弱,监管“最后一公里”的触角难以覆盖。同时农村不少干部群众耕地保护意识淡薄,对破坏耕地行为未能引起充分警觉。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破坏耕地的罪名为“非法占用耕地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构成本罪。

  不难发现,破坏耕地实际上包含了“占用”和“破坏”两种情形。近些年,耕地“非农化”问题仍较突出,无论是在耕地上建所谓的“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或是盗挖黑土、非法取土,都是“占用”“破坏”耕地的典型表现。

  然而,由于存在监管漏洞,这些行为一旦发现,往往已经对弥足珍贵的耕地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以五常盗挖黑土地案为例,经专业机构检测,遭受盗挖的黑土为“草炭土”,属泥炭矿产资源,若以市场价格计算,涉案金额为36万元。

  其实,真正的损失远非36万元所能衡量。东北黑土以肥沃闻名全国,有着“耕地中的大熊猫”之称,要形成1厘米厚的黑土层需要数百年时间。据专家介绍,此次盗挖的“草炭土”中,有机碳含量达到了30%以上,对黑土的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而粗暴盗土不仅直接降低了黑土地质量,还会对其承载的涵养生态功能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

  尽管当地政府积极组织力量回填黑土、修复盗坑,其中投入的人力物力暂且不提,眼下正值春耕,“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在抢抓农时的关键节点,黑土回填的进度快慢和质量高低,都可能对春耕生产产生不小影响。

  除了显性的影响,有些潜在的危害也应引起重视。农民对土地是有感情的,如果破坏耕地之风盛行,不法者盗取了土壤,最终伤的是农民的心,挫的是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更有甚者,还可能会损害一地多年来辛苦经营起来的地方品牌。

  由此观之,无论是算经济账、生态账、政治账还是民心账,破坏耕地都是一本全面亏损、竭泽而渔的“歪账”,这样的“歪账”万万干不得!耕地保护再怎样强调都不为过,“守土有责”是沉甸甸的责任。

  在耕地遭遇不法侵害时,如何避免出现无人管问的“公地悲剧”?“准公共性”决定了政府在耕地保护中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同时又不能大包大揽,要想方设法调动各级权利义务主体有机参与到耕地保护中来,形成“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监管格局,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又“有方”。

  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切实将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落到实处。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坚决扛起粮食安全重任,对耕地这个“要害”给予高度重视。同时,督促地方重视粮食安全,不仅要“辅之以义”讲政治,也要“辅之以利”使其得实惠,要在国家层面尽快建立粮食主销区和主产区之间的利益补偿机制。

  完善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做到依法守土。破坏耕地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只有编织完善的法律密网,才能在上下游同时斩断黑色产业链条,形成强力震慑。加强耕地质量立法工作,对于破坏耕作层的行为,通过立法手段来加以保护。

  加强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力度,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破坏耕地案件多发生在地广人稀、执法力量有限的地区,因此必须调动广大农民的力量,多采用“大篷车”“大喇叭”“标语墙”等接地气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在畅通举报渠道同时,还可探索创新奖励方式,通过设置奖励基金等形式,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起到“花小钱办大事”的作用。

  增加科技创新投入,健全耕地监督监测网络。破坏耕地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渐进性,若全部依靠人力监督监管既不现实,也难保证效果。可推广遥感动态监测等新技术,构建天空地数字管理系统,大大延伸监督执法的“法眼”。

  目前,黑龙江正在开展打击盗采泥炭黑土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正是“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保护耕地既要“常发力”,又要“发长力”,毕竟耕地是我们的生存之根,保护耕地就是在保护自己和子孙后代的饭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