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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4日河南省贸易粮(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2022年4月24日河南省贸易粮(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时间:2022-04-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粮食交易主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贸易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贸易粮交易活动的单位,以及为开展贸易粮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

 交易平台组织贸易粮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可采取现场交易、网上交易等形式组织进行。

 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单位申请会员时应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预报名要求提交相关证照和公章,个人申请会员时应提交身份证及签章。单位和个人需签署《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A服务协议》等,经联网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取得会员资格。交易平台实行无纸化服务,联网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分类发给会员,会员须凭密钥和CA证书办理各项业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联网交易中心的会员年审。

 交易平台建立交易主体信用档案,对交易主体在粮食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虚构或歪曲事实、故意串通、不正当竞争、恶意违约、拒不承担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粮食交易实行保证金制,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会员参与交易前应按照当期《交易公告》公布的标准向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市场)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拟交易数量相应的保证金。

 会员所提供的交易清单,应包括会员单位名称、实际存储库点名称、仓号、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报价、交(提)货起止时间及地点,近期的水分、杂质、不完善粒(霉变粒、焦糊粒)整精米率、完整粒率、蛋白等必要的质量卫生指标,以及实际存储库点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有无铁路专用线(无专线需注明与最近铁路专用线运输距离)、是否包含包装物等情况,提供第三方质检报告以及相应实物照片,做到标实相符。卖方要确保所提供的标的具备出库条件,并根据实际存储库点的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保证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交货。

 交易会前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 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提供《交易授权书》样本供下载。买方根据交易清单,提前实地了解粮食品质等有关情况。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粮食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交易的开始与终止时间以交易平台系统时间为准。物流市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提前公布。

第十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物流市场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交易参与方终端设备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 会员通过互联网远程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或豫粮网进入交易平台参与网上交易。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 为了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物流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 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竞价交易使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十 买方单位交易前请充分了解实际存储库点所辖区疫情防控政策,确保成交的粮食能顺利出库。

第十 竞价交易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标的成交价格和成交方。开市后,会员利用交易终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竞价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报价开始竞价,具体粮食品种的竞价递增额度详见当期《交易公告》。会员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会员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会员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则该应价会员为该标的实际成交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系统自动生成交易合同。 

第十 交易合同自系统自动生成时成立并生效。买卖双方应在合同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含成交当日)通过系统完成交易合同电子签章任何一方未签章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十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十八 买方提货前可凭交易合同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粮食实际存储库点查验货物,库点经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双方应根据实际出库能力确认出库时间和出库计划。

十九 以竞价方式成交的,自合同成交之日起,买方付款期内交齐全部货款买卖双方出库期内完成出库货权转移。付款期及出库期的约定详情见当期《交易公告》。

第二十条 买方需将全额货款分批或一次性汇入物流市场指定收款账户,并在交易系统内申请开具《出库通知单》,同时告知卖方出库计划卖方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出库准备,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确保能按正常日出库能力均衡出库。

第二十 物流市场在确认货款到账后,须根据买方提出的交割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买方应积极与卖方联系,协调出库等相关事宜,合理安排出库计划,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验货、出库等。买方在提货时,需出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经卖方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库。

第二十 出库粮食的质量以公布的销售标的质量指标为参考依据,卖方应当提供检验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具体以实际库存质量为准;出库粮食的数量以交易合同数量为依据,具体以卖方交货仓库计量衡器为准。卖方实际存储库点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卖方实际存储库点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粮食出库完成后,卖方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数量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的粮食验收无误且对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通过系统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并签章确认物流市场凭双方签订的验收确认单》在个工作日内向保证金交纳方无息退还其所缴纳的已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保证金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保证金交纳方物流市场提交退款申请,经物流市场核实后,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验收确认单》是办理货款结算、钱货两清的重要依据,买卖双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规定的出库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未签署《验收确认单》且未向物流市场线上或书面申请商务处理的,视同验收无异议出库完毕并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物流市场有权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卖方账户。

第二十 买卖双方对粮食实物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应通过系统将签订的协商协议书进行备案。买卖双方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向物流市场申请调解,物流市场受理后应在30日内出具调解意见。调解期间,交款期、库期中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系统将调解协议书进行备案;调解无效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商务纠纷处理依据。对数量有异议的,物流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衡器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衡器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物流市场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或者双方协商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计量衡器重新校准及扦样检验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由过错方承担。

第二十 买卖双方如出现违约情况,物流市场将豫粮网上对违约方进行公示,并将违约方企业信息上报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上报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的依据。

第二十 因不可抗力或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期履约或解除合同的,应向物流市场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合同延期的继续冻结履约保证金;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释放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违规、违约处罚

二十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同买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对其中未交纳合同货款的部分

3、违反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二十八 买方出现第二十条违约行为的,物流市场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卖方和物流市场。其中,已完成部分出库的,视同合同部分履行,对未出库部分的粮食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全部违约的,将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

二十九 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同卖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

4、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5、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6、违反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三十条 卖方出现第二十九条所述违约行为的,物流市场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其缴纳的保证金或按规定应拨付的货款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买方和物流市场。实际违约数量认定方法见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 买卖双方除上述情况外,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物流市场备案,并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的,任何一方可向物流市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本细则解释权属物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