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首页 ›  交易服务  ›   贸易粮交易
2021年11月16日河南省贸易粮小麦竞价采购交易细则(第二场)
2021年11月16日河南省贸易粮小麦竞价采购交易细则(第二场)
时间:2021-1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粮食交易主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粮食竞价采购交易规则》,结合贸易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贸易粮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开展贸易粮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可委托联网的各级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联网交易中心”)、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联合组织开展贸易粮(含油,下同)交易活动,并为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交收、结算、信息、物流、金融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 交易平台组织贸易粮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可采取现场交易、网上交易等形式组织进行。

第五条 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单位申请会员时应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预报名要求提交相关证照和公章,个人申请会员时应提交身份证及签章。单位和个人需签署《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A服务协议》等,经联网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取得会员资格。交易平台实行无纸化服务,联网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分类发给会员,会员须凭密钥和CA证书办理各项业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联网交易中心的会员年审。

第六条 交易平台建立交易主体信用档案,对交易主体在粮食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虚构或歪曲事实、故意串通、不正当竞争、恶意违约、拒不承担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七条 粮食交易实行保证金制,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会员参与交易前应按照当期《交易公告》公布的标准向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交纳拟交易数量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八条 会员所提供的标的,应包括会员单位名称、实际存储库点名称、仓号、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报价、交(提)货起止时间及地点,近期的水分、杂质、不完善粒(霉变粒、焦糊粒)等必要的质量卫生指标,以及实际入库库点日常库能力、常用的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有无铁路专用线(无专线需注明与最近铁路专 用线运距)、是否包含包装物等情况,有条件的可提供第三方质检报告以及相应实物照片,做到标实相符。方要确保所提供的标的具备库条件,并根据实际入库库点的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保证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库交货。

第九条 交易会前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 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和竞价交易清单,提供《交易授权书》、《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样本供下载。买方可根据交易清单,提前实地了解粮食品质等有关情况。河南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对交易代表进行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 交易时间

第十条 粮食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交易的开始与终止时间以交易平台系统时间为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提前公布。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组织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交易参与方终端设备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会员通过互联网远程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或各联网交易中心网站进入交易平台参与网上交易。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 本次贸易粮交易采用计算机电子竞价交易方式。

第十 竞价交易所报价为储企业到厂价。为落实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卖方单位交易前请充分了解实际存储库点所辖区疫情防控政策,确保成交的粮食能顺利出库。

第十 竞价交易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标的成交价格和成交方。开市后,会员利用交易终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竞价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报价开始竞价,具体粮食品种的竞价递增(减)额度详见当期《交易公告》。会员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会员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会员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则该应价会员为该标的实际成交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系统自动生成交易合同。  

第十 交易合同自系统自动生成时成立并生效。买卖双方应在合同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含成交当日)通过系统完成交易合同电子签章。

交割和结算

十七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十八 双方应根据实际库能力确认库时间和库计划。

十九 以竞价方式成交的,自合同成交之日起,买方在15日内交齐全部货款、买卖双方2021年12月15完成提货库货权转移。

第二十条 物流市场按2元/吨的标准向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 买方在确保有足额货款的前提下,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电子《库通知单》申请,并注明联系人身份信息等,由河南交易中心负责审核确认,并向方开具已签章认证的《库通知单》,同时告知卖方安排出库。

第二十 方取得《库通知单》后应积极与方联系,协调提货库等相关事宜,合理安排库计划,方应积极配合方验货、库等。

第二十 库粮食的质量以公布的标的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双方认可的实际检验结果为准;库粮食的数量以交易合同数量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入库地点标准计量衡器为准。

第二十 粮食库完成后,卖方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数量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双方对已库的粮食验收无误且对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通过系统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并签章确认后,由河南交易中心释放卖方履约保证金。《验收确认单》是办理货款结算、钱货两清的重要依据,买卖双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如买方在电子《验收确认单》生成后10日内未签章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验收确认单》内容。河南交易中心依据《验收确认单》在5个工作日内将粮食货款足额划入卖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十 买卖双方对粮食实物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应通过系统将签订的协商协议书进行备案。买卖双方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向粮源地联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河南交易中心受理后应在30日内出具调解意见。调解期间,交款期、入库期中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系统将调解协议书进行备案;调解无效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商务纠纷处理依据。对数量有异议的,河南交易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衡器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衡器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河南交易中心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或者双方协商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计量衡器重新校准及扦样检验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由过错方承担。

第二十 因不可抗力或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期履约或解除合同的,应向河南交易中心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合同延期的继续冻结履约保证金;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释放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 交易违约及处罚

二十七 交易合同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1. 未在规定时间交齐履约保证金并在交易合同上签章的

2.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对其中未交纳交易合同货款的部分

3. 除可终止交易合同的情形外,买方拒不按期履约的    

4. 违反当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5. 违反交易合同双方约定其他情形的。

二十八 交易合同成交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1. 未在规定时间交齐履约保证金并在交易合同上签章的 

2. 设置障碍未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卖方所交付粮食与交易清单不符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 拒绝买方看货、扦样检验的 

4. 在规定标准之外强行收取买方其他费用的

5. 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6. 违反当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7. 违反交易合同双方约定其他情形的。

二十九 买方卖方如出现“未在规定时间交齐履约保证金并在交易合同上签章的”违约情形,交易合同解除。将违约一方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手续费后划转给守约方;如双方均违约的,买方剩余交易保证金划转至买方会员注册地联网交易中心,卖方剩余交易保证金划转至粮源地联网交易中心。 买方卖方如出现“未在规定时间交齐履约保证金并在交易合同上签章的”以外违约情形,将违约方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划转给守约方。

三十  买卖双方除上述情况外,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物流市场备案,并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可协商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定,也可单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则

第三十 上述规定未尽事宜,由粮源地和会员注册地联网交易中心协商处理。

三十二 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数据留存十五年备查。  

三十三 本细则解释权属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