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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新乡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2021年12月24日新乡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时间:2021-12-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河南新乡北站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市场”)承担本次新乡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会的具体组织工作。为保证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委托方作为交易活动的卖方代表,具体负责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参加交易的买方必须是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且在以前河南省政策性粮食交易和交割过程中没有发生质量、计量等违规行为的企业。   

买方企业应按当期《交易公告》规定报名,取得交易资格后参与交易。买方企业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承储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竞价交易,也不得安排其关联企业参与。

第三条 物流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竞价采购,参加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委托方须向物流市场提供《委托书》《承诺书》《交易公告》《交易细则》《交易清单》和近三个月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上交易资格且已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注册并年审有效的会员,不需要再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但必须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方可参加本次竞价交易。

办理会员注册须向物流市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企业)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对账单、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网上交易承诺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交易会员电子印章效果确认书》、法定代表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参与交易的企业成为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会员后,应领取电子密钥及制作电子签章。

   第六条 符合以上交易资格的买方企业和卖方须在交易前向物流市场交纳保证金110元/吨(含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付款时应注明交易会名称并向物流市场进行确认。

账   户: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新区支行

账   号:2034 1999 9001 0000 0619 761

第七条 交易密钥等相关资料为交易会员的资格凭证,属交易客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八条 物流市场在豫粮网(http://www.ygrain.com/)、国家粮食交易中心(http://www.grainmarket.com.cn/)发布《交易细则》《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等交易信息,交易客户应及时了解并遵守。

第三章 交易时间

第九条 交易采取网上电子竞价交易方式。

第十条 交易时间以物流市场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网上竞价交易过程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物流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物流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 交易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进场人员应爱护交易设备、设施,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如有损坏设备、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物流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交易标的:2018年产混合麦5366。具体品种和数量以发布的《2021年1224新乡市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清单》为准。质量标准:以卖方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买方须在竞价交易前,到物流市场开具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标的实物质量。如未提前看样或看样后参与竞买的会员,均视同认可标的质量,粮食成交后不再对粮食质量提出异议,粮食出库时数量以交易标的数量为准不再根据水分、杂质进行增扣量。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代储企业仓库仓堆交货价。买方要求在库内车板交货的,粮食装车费用30元/吨由买方承担。实际承储库收取装车费用的,应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 本次竞价交易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开市后,买方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增报价。

第十九条 在起价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条 买方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投标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一条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二条 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买方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买方为标的的买方。

第二十三条 合同自确定成交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及时签订成交合同。如果买卖双方一方因为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签订合同的,视同认可合同条款,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买方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物流市场指定的农发行银行账户并开具出库单,履约时间为成交之日起60日内完成出库。  

第二十五条 成交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应及时协商出库事宜。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共同完成交割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承储库出库应附带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检验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出库时交易双方共同进行检斤验质。质量依据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数量以承储企业计量衡器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

第二十七条 出库验收合格,卖方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双方签署《验收确认单》,物流市场凭每批次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5日内将货款拨付给卖方,物流市场在收到买卖双方的退款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保证金退还给买卖双方。

第二十八条 买方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的,应在交接当时提出,双方停止交接货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物流市场调解。由物流市场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质检部门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双方经协商或物流市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物流市场按成交金额的1.6‰向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条 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物流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物流市场在规定的合同到期10日后,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未接到任何一方书面异议的,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与卖方结清货款。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物流市场指定账户的或买方未及时提交出库申请,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物流市场负责将买方预交的保证金分别划拨给卖方和物流市场。

第三十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货的,视为违约,合同终止。物流市场负责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将违约方相应的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方和物流市场。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批发市场提出申请并经认可后,可延期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否则以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除上述情况外,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物流市场备案,并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可协商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定,也可单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