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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洛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竞价交易细则
时间:2021-03-03    来源:豫粮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洛阳洛粮粮食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以下简称物流市场)承担洛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竞价交易的组织工作。为保证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洛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交易活动。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自愿报名参加交易,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点的代储粮食。

第三条   物流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组织竞价交易,参加交易的各方和物流市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洛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委托方须向物流市场提供《竞价交易委托书》《质检报告轮换计划文件等相关材料。

卖方在正式交易一周前向物流市场提供销售标的,应包括卖方承储库名称(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近期的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以及承储库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  铁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 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卖方要确保所提供的标的具备出库条件,并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承储库出库应带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检验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

第五条   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单位须向物流市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收购资格证(收储、贸易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企业)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对账单、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网上交易承诺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交易会员电子印章效果确认书》、法定代表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参与交易企业取得网上交易资格,领取电子密钥及制作电子签章。

第六条   买卖双方须向物流市场预交小麦保证金110元/吨(含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前必须到帐,付款时应注明交易会名称并向物流市场进行确认。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交易。

物流市场账户为:

   户: 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新区支行

   号:20341999900100000619761

第七条    交易密钥等相关资料为交易会员的资格凭证,属交易客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八条  物流市场在豫粮网(http://www.ygrain.com/)、国家粮食交易中心(http://www.grainmarket.com.cn/)发布《交易细则》《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等交易信息,交易客户应及时了解。

第九条    有意向购买企业应根据自身加工用途和品质需求理性竞买,买方须在竞价交易前,到物流市场开具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标的实物质量,现场检验,结果双方签字确认。如未提前看样或看样后参与竞买的会员,均视同认可标的质量,粮食成交后不再对粮食质量提出异议。

第三章   交易地点、时间

第十条   交易地点设在郑州市黄河路11号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交易厅。

第十一条   报到和交易日期以物流市场发布的《2021年洛

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网上竞价交易过程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物流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物流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交易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进场人员应爱护交易设备、设施,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如有损坏设备、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物流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采取按交易节依次竞价方式,开始交易后,买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价价位(底价)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 10元递增报价,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买方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则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

竞价销售底价由代储企业根据当期粮食市场行情自行合理确定,并于竞价交易前一天以书面形式提交与物流市场。

第十八条   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网上竞价交易未成交的标的,代储企业须调整底价或标的,再次进入网上竞价交易,直至成交。

第十九条   网上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代储企仓库汽车板交货价出库费用双方协商

第二十条   合同自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及时签订成交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交易结束后,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凭加盖公章的《退款申请单》原件(《退款申请单》样本由物流市场提供),经物流市场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未成交部分预交的保证金。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粮食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出库期不超过 60 天(日历天,下同),具体时间以交易公告为准。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 45 天内成交的粮食,出库期可延长 15 天。

粮食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 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指定的农发行银行账户,具体时间以交易公告为准。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 45 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限可延长 15 天。买方竞买粮食的货款,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物流市场确认货款到账后,须根据买方提出的交割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同时将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的情况通知卖方安排承储库点发货。买卖双方通过电子签章CA认证的,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由物流市场审核确认,并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卖方和买方。

第二十四条   买方准备提货时,应提前 2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实际承储库。实际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出库准备,凭《出库通知单》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及时均匀地发货,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

粮食出库,质量以公示的清单为参考(详见清单),出库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实际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准。实际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实际存储库应按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制订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提供质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且对销售发 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由卖方承储库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签署《验收确认单》,物流市场凭每批次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5日内将货款拨付给卖方,物流市场在收到买卖双方的退款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保证金退还给买卖双方。

第二十六条   买方如对数量有异议的,双方应停止出库双方协商解决。物流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双方经协商或物流市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协商解决不成的可申请物流市场调解。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向交易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裁定。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又不同意仲裁的,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储备粮承储库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物流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物流市场在规定的合同到期10日后,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未接到任何一方书面异议的,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与卖方结清货款。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合同无法正常履约的,经物流市场核实后,可由买方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一)终止合同,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二)适当延长合同履约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物流市场暂退回买方已付货款,待卖方具备发粮条件后再通知买方付款并执行合同。物流市场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如合同延长1个月后仍未执行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履约合同重新组织竞价交易。

第二十九条   物流市场按成交金额的1.6‰向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物流市场指定账户的或买方未及时提交出库申请,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物流市场负责将买方预交的保证金分别划拨给卖方和物流市场。

第三十一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实际存储库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货的,视为违约,合同终止。物流市场负责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将违约方相应的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方和物流市场。

第三十二条   如果在交易交割过程中有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物流市场给予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资格判定违约等处罚,对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交易、交割、结算过程中,如遇本细则未尽事宜,由物流市场报承储库储备粮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