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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开启亚太区域农业合作新篇章
时间:2020-12-23    来源:豫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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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在越南首都河内拍摄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仪式现场。

  8年“长跑”终“撞线”。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国,历经8年谈判磋商,于11月15日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人口约占世界30%、GDP约为世界30%、区域内贸易额约占全球贸易额30%——全球体量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宣告诞生。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世界经济严重衰退、贸易争端不断加剧的背景下,RCEP的签署冲破了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的藩篱,响亮地发出了自由贸易、合作共赢的强音,让人们在阴霾中看到重振世界经济的曙光,增添了应对风险挑战的底气和信心。

  作为一个现代、全面、互惠的大型区域自贸协定,RCEP将促进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的融合,开启区域经济一体化新篇章。值得特别关注的是,RCEP成员多为农产品生产大国或贸易大国,农业问题一直是RCEP谈判过程中的焦点之一。RCEP的签署将对中国农业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又将对促进区域及全球领域农业合作发挥哪些作用?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请农业农村部国际合作司、农业贸易促进中心有关专家进行了解读。

  1.RCEP为何谈判8年之久?

  RCEP谈判涉及成员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对开放的承受能力和利益诉求各异,达成一致的困难较大。RCEP成员国纵贯南北半球两大洲,其中有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有新加坡、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有中国、越南等发展中国家,还有老挝、柬埔寨、缅甸等最不发达国家。按2012年谈判启动当年的数据看,RCEP成员中日本的GDP是老挝的600多倍。由于经济发展阶段差别较大,各成员间现行政策、开放能力和利益诉求显著不同。例如,在货物贸易领域,经济高度发达且农业极具竞争力的澳大利亚、新西兰曾主张所有成员100%取消关税,而这显然是成员中的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无力承受的。

  经反复磋商,各成员相互妥协,逐渐弥合分歧,不断相向而行。从2012年到2020年,历经8年、共计31轮“马拉松”式谈判,RCEP终得正果,这其中离不开牵头方东盟对谈判的引领、推动和协调作用,离不开作为东亚经济增长主要引擎的中国发挥的“促谈、促合、促成”作用,离不开各国间既有经贸合作关系及双边自贸协定的支撑作用,更离不开各方对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理念的认同。正如李克强总理指出的,RCEP的签署是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胜利。

  2.RCEP在涉农开放领域取得哪些突破?

  RCEP达成前,东盟10国与其他5个成员国之间均分别签有“10+1”自贸协定,5个非东盟成员之间除中日、日韩之外也两两签有自贸协定。RCEP的达成进一步提升了区域内农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的市场开放水平,在贸易便利化、规则一体化方面也取得重大突破,为生产要素在区域内自由便捷流动创造了条件。

  RCEP的核心在于“自由贸易”,而自由贸易的核心在于“消除关税壁垒”。根据RCEP规则,成员国在货物贸易方面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进行关税减让,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农业作为各国开放的敏感领域,也在RCEP下实现了新突破。中日之间首次达成农产品关税减让安排;中韩之间、中国与东盟之间在若干农产品上作出超出现有双边自贸协定的开放承诺。总体看,中国对其他成员的农产品自由化水平普遍在92%左右,东盟成员中的印度尼西亚、越南、马来西亚普遍在91%-93%,缅甸和老挝在60%左右;澳新在96%-99%,日韩在60%左右。

  在服务贸易领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7个成员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我国等其余8个成员采用正面清单承诺,并将于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为负面清单,15方的开放程度全部高于原有“10+1”自贸协定。在涉农服务业领域,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相比,马来西亚新增了兽医服务开放,允许外资以合资公司形式提供兽医服务,外资占比不超过51%;印度尼西亚开放了与农林牧渔业相关的服务业,仅在园艺、禽类养殖等领域保留了限制。

  投资方面各方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非禁即入”。RCEP是我签署的除《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之外的第一个投资负面清单,也是东盟国家中除《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成员外签署的第一个投资负面清单,实现了投资开放的历史性跨越。东盟国家普遍大幅压缩涉农投资领域的限制措施,如泰国取消禁止外资进入大米种植、牲畜饲养、蔗糖加工等领域的规定;越南取消对外资从事水产品加工、植物油加工和乳品加工需使用本国原材料的限制;印度尼西亚将椰子肉加工、腌鱼熏鱼等水产品加工从禁止外商进入清单移除,改为允许外商合资。

  贸易便利化和规则一体化领域实现新突破。RCEP达成前各成员之间双边自贸协定的规则标准均不相同,各项标准相互交织,纷繁复杂,使得企业利用协定的难度较大,被学者形象地称为“意大利面条碗”效应,“剪不断、理还乱”。RCEP将多个自贸协定的规则标准进行整合,尤其是通过确立“区域累积”的原产地规则,显著降低企业贸易成本,促进生产资料和要素向最有效率的地方自由流动,整个区域内产业链和价值链得以提升优化。同时,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等领域引入了更加高效透明的规则,整体水平超过了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例如,协定要求对快运货物、易腐货物等争取实现货物抵达后6小时通关,这将极大促进农产品跨境物流和电商发展,推动果蔬和肉、蛋、奶制品等生鲜农产品贸易快速增长。

  3.RCEP给中国农业企业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

  RCEP成员国是我国开展农业贸易投资合作的重要伙伴。东盟是我国最大农产品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也是我国农业走出去的重要目的地;日韩是我国重要农产品出口市场,在我国出口市场中分列第二位和第五位;澳新则是我国农产品主要进口来源,在我国进口来源中分别居第四和第五位。2019年,RCEP成员占我国农产品贸易额的比重达34.4%,占我国农业对外投资存量的比重超过40%。

  开放带来压力,竞争激发进步。RCEP的签署对我国农业企业既是挑战,更是机遇。RCEP成员在农业产业链上的互补性强,澳新是牛羊肉、乳品等重要农产品出口国,处于农产品原料商地位;日韩既是农产品消费大市场,也是高端、特色农产品加工制造强国;中国、东盟人口众多,农业体量大,农产品进出两旺,是全球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农产品消费大市场。我国农业企业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RCEP创造的统一大市场和更加开放、高效、透明的投资政策环境,扩大向RCEP成员的农产品出口和农业投资,积极在区域内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链布局,另一方面要抓紧打造内功、提质增效,提升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当前,RCEP正在等待各成员国批准生效,可利用协定生效前的这段时间全面了解RCEP相关优惠政策,做好区域市场调研,利用行业展会、论坛等平台做好产品宣传推广,为利用协定开拓国际市场做好准备。

  4.在RCEP框架下与日本建立自贸关系有什么特殊意义?

  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RCEP签署之前,与我国签署自贸协定的国家中,经济规模最大的是韩国,GDP约为1.6万亿美元。RCEP签署后,我国对外签署的自贸协定达到19个,自贸伙伴达到26个,尤其是通过RCEP,我国与GDP约为5万亿美元的世界第三大经济体日本建立了自贸关系,这也是我国首次与世界前十的经济体签署自贸协定,从体量上是一个巨大突破,显著提升了我国自由贸易区网络的“含金量”。

  日本长期稳居我国最大农产品出口国地位,但由于中日两国尚未启动双边自贸谈判,中日韩自贸区还在谈判进程中,中日两国在自贸关系方面一直处于空白状态。通过RCEP框架下的磋商,两国首次达成了双边关税减让安排,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日本是典型的对农业实行高保护的国家,在其签署的自贸协定项下农业开放水平普遍较低。经过谈判,日方承诺对63.3%的农产品给予我国零关税待遇。其中,维持WTO项下零关税和协定生效立即降零的农产品税目占比为32.3%,协定生效后经11年-16年降零的农产品税目占30.7%,经21年降零的农产品税目占0.2%。从具体产品看,我国对日本具出口优势和潜力的大部分水产品、果蔬、坚果、花卉、加工食品和酒类等均将享受零关税优惠。同时,我国也承诺对日本86.6%的农产品逐步取消关税,日本的水产品、加工食品、特色酒类等将享受零关税待遇。同时,通过RCEP项下互相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将有助于我国与东盟国家逐渐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实现输日农产品零关税,对于扩大我国对日农产品出口具有积极作用。预计未来日本在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中的地位将更加突出。

  更值得期待的是,有了RCEP的示范效应,中日韩自贸区将有望加快推进,未来形成一个比RCEP标准更高的自贸区,在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更好地发挥引领作用。

  5.如何看待RCEP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

  为促进本地区的包容均衡发展,协定还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照顾了最不发达国家的实际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关税减让方面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少减、慢减。例如,我国与多数东盟成员农产品互相免税水平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互利对等开放,但考虑到老挝、缅甸等最不发达成员经济发展阶段和开放能力,允许其农产品开放水平远低于我国。二是专门设置了中小企业和经济技术合作章节,旨在推动各方在协定框架下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向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提供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各方共享RCEP成果。三是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过渡期安排和更加有利的条件以推进协议的实施。例如,在实行更灵活的原产地声明方式、履行通关便利化承诺等方面,允许最不发达国家享有更长的过渡期。这些举措照顾了最不发达成员关切,回应了其希望更好融入区域价值链、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迫切诉求。

  6.在新发展格局下,农业领域如何用好RCEP?

  RCEP为加快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了机制性合作平台,将促进国内产业更充分地参与市场竞争,提升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从农业来看,有利于以扩大开放带动国内改革创新,巩固我国在区域农业产业链供应链中的地位,培育参与国际农业竞争合作新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用好RCEP红利,应多方发力,多措并举:一是促进向RCEP成员特别是周边市场的农产品出口。对标RCEP标准规则,培育一批产业优势明显、公共服务完善、带动效应突出的农产品出口高质量发展基地,做大做强果蔬、水产品、茶叶、花卉、加工食品等优势特色产品出口。二是积极稳妥推进农业“走出去”。用好RCEP投资开放措施,引导市场主体赴东盟等区域开展相关领域农业投资,整合和联通农业产业链供应链,形成安全稳定、协同高效、互利共赢的区域农业供应体系。三是创新发展农业服务贸易。充分利用东盟等成员农业服务市场扩大准入的机遇,发挥国内在农业投入品、农业机械、农业技术等方面的集成优势,带动要素和产能“走出去”,助力国内农业增值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