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企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省管企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保障国有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管企业,是指河南省人民政府授权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 省管企业应依法接受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地消防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省管企业消防安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省管企业依据企业主营业务和消防安全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A类:主业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冶金,电力,燃气生产、贮存,大型酒店,重要交通枢纽,旅游企业。
B类:主业从事建筑施工、仓储、交通运输企业。
C类:投融资、商贸物流、高科技等,除上述A、B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
第二章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第六条 省管企业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企业除应当履行以上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七条 建立以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制,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八条 省管企业必须设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决策企业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主任应当由省管企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九条 省管企业应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对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第十条 省管企业其他班子成员应该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省管企业集团总部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十三条 省管企业专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数量,应该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未明确规定的,应该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省管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消防安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消防安全情况;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消防费用投入制度;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以及运行等情况;火灾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火灾事故。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本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消防安全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三)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省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省管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条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管企业应根据《河南省消防条例》《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大型危化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站。
(一)大型煤矿企业、大型危化企业、大型金属冶炼企业、民用机场等应当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同时,大型危化企业还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大型危化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危化消防站。
(二)其他企业结合自身消防安全和灭火任务等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
(三)专职消防救援队、专(兼)职消防组织、志愿消防队和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员学习和灭火技能。
(四)落实专职消防救援队、专(兼)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等人员各项待遇,按规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对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演练的相关人员,给予工作补助。
第十六条 加强消防应急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工作的组织能力和救援能力,提高职工应急逃生能力。省管企业所属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一次),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应急处置要求,形成常态化机制。
第三章 消防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按照《“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要求,加强火灾事故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制定中长期消防安全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企业消防安全与改革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第十八条 省管企业党委会会议每季度至少1次研究部署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总经理办公会在研究部署生产经营等业务同时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安排部署1次消防安全工作。以上会议可与安全生产会议一并召开。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推进消防安全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按照《关于坚决整治违规施工和违规电气焊作业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等动火作业审批和现场监护制度,明确审批部门、人员及程序,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强化保障预案编制、能力评估、物资储备、装备配备、应急准备等。强化应急预案横向与纵向之间衔接,做到高效有序处置各类突发火灾事故。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组织一次全面火灾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科学评定风险等级,健全完善风险清单,并每季度进行更新,逐条制定管控措施、明确管控责任。健全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双重预防数字化系统运行质量,确保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在控可控。
第二十二条 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省管企业及所属单位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做到整改闭环、动态销号管理。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要积极采取工程治理、避险搬迁、安全加固、停产(业)整治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应按照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已备案或已验收的建设工程,因改建、扩建或改变用途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重新备案、验收。
第二十四条 省管企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明确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十五条 加强并购重组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并购重组后统一纳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人员、管理无缝对接。
第二十六条 加强承包商消防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三清三讲三落实”措施。
第二十七条 加强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消防管理工作,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制定联合灭火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加强省外、境外单位消防安全的统筹管理,督促省外、境外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省外、境外单位统一纳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省外、境外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章 消防安全工作基本保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费用保障机制,将消防经费纳入企业安全费用中,明确消防安全费用投入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消防安全费用。
第三十条 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与“智慧消防”有机融合,建设符合实际需求的信息化系统,充分运用物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强化火灾信息获取,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见附件2)和易发生火灾部位必须安装智能视频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对防爆等级有规定的场所应符合对应防爆要求。
第三十一条 大力发展应用安全、可靠、先进的消防设备,加强设备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建立消防设施设备数据库,编制消防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验和测试,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三十二条 加强消防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从事消防监督管理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鼓励企业消防工作分管领导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河南省消防条例》规定执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五章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省政府国资委建立通报、约谈、调查处理机制。
(一)对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对省管企业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对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半年内发生2起一般火灾事故的,采取通报批评、召开警示教育会议,并对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瞒报或者谎报较大以上消防安全事故的,对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督促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改正或通报批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具体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五条 省管企业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管理状况自评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每年年底对省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含火灾事故)进行综合评价和通报,按照《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降级、扣分考核。
第三十六条 省管企业负责人考核中因消防安全问题受到处理的,取消其参加省政府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年度消防安全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