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市场”)承担河南省市、县(区)级储备粮油竞价销售交易会的具体组织工作。为保证交易活动顺利进行,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有关粮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委托方作为交易活动的卖方代表,具体负责出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参加交易的买方必须是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且在以前河南省政策性粮食交易和交割过程中没有发生质量、计量等违规行为的企业。
买方企业应按当期《交易公告》规定报名,取得交易资格后参与交易。买方企业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承储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竞价交易,也不得安排其关联企业参与。
第三条 物流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参加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委托方须向物流市场提供《委托书》《承诺书》《交易公告》《交易细则》《交易清单》和近三个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检验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上交易资格且已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注册并年审有效的会员,不需要再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但必须按时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方可参加本次竞价交易。
办理会员注册须向物流市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企业)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对账单、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法定代表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参与交易的企业成为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会员后,应领取电子密钥。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年审。
第六条 买卖双方须向物流市场预交粮食保证金110元/吨(其中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食用油350元/吨(其中履约保证金300元/吨,交易保证金50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必须汇至物流市场指定银行账户。付款时应注明交易会名称并向物流市场进行确认。
账 户: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新区支行
账 号:2034 1999 9001 0000 0619 761
第七条 交易密钥等相关资料为交易会员的资格凭证,属交易客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八条 物流市场在豫粮网(www.ygrain.com)、国家粮食交易中心(www.grainmarket.com.cn)发布《交易细则》《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等交易信息,交易客户应及时了解并遵守。
参与交易的会员应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218号)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时间
第九条 交易采取网上电子竞价交易方式。
第十条 交易时间以物流市场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网上竞价交易过程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物流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物流市场将提前公告;买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 交易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进场人员应爱护交易设备、设施,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如有损坏设备、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物流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价销售的粮油品种、数量、质量及要求以竞价销售公告和清单为准。买方须在竞价交易前,提前到实地查看标的实物质量。如未提前看样或看样后参与竞买的会员,均视同认可标的质量,成交后不再对质量提出异议。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实际承储库内散粮汽车板价,不再另行收取出库费用,无水分、杂质等增扣量。出库有另外约定的以当次交易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物流市场可以临时调整。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采取按交易节依次竞价方式,开市后,买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报价价位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5元或5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食用油按每吨50元或50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卖方与物流市场另有约定的,按具体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起报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一条 买方应点击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投标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二条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三条 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买方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标志该笔交易生效,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及时签订成交合同。成交的买卖双方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物流市场作为第三方,按照管理权限,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
交易会相关标的如果出现流标,将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择机组织再次交易,具体交易时间将另行发布交易公告,请有意向的单位随时关注当期交易公告相关信息和交易清单。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买方将货款汇到物流市场指定账户后,凭物流市场开具的《出库通知单》可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卖方承储库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
买方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日历天,以下均同)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物流市场指定的农发行银行账户,并开具出库单,履约时间为成交之日起60日内完成出库。 如有交款期限、出库期限做出调整的,按当期《交易公告》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买方准备提货时,应提前 2 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卖方承储库。卖方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出库准备,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确保能按正常日出库能 力均衡出库。出库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
第二十八条 不含包装,原则上卖方只提供散粮履约。
第二十九条 买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到卖方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承储库出库应附带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检验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卖方出库的粮油品种以合同为准;粮油质量以交易清单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粮油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卖方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准。卖方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卖方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物流市场凭每批次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5日内将货款拨付给卖方,物流市场在收到买卖双方的退款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保证金退还给买卖双方。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油验收无误且对销售发 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由卖方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签署《验收确认单》。
在规定的出库期满之日起10日内,物流市场对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且未收到买方或卖方书面异议的,视同出库完毕,物流市场将该合同数量的粮油货款拨付给卖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三十一条 买卖双方对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应在交接当时提出,双方停止交接货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合同约定的交割截止日期至少提前10日书面申请物流市场调解。
物流市场按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数量有异议的,由物流市场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由物流市场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和可能带来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
双方经协商或经物流市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经物流市场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买卖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合同无法正常履约的,经物流市场核实后,终止合同,退还买卖双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货款;如果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约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在延长1个月后,如不可抗力状况一直存在导致粮油仍未运出的,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三条 物流市场按成交金额的1.6‰向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承储库在相关粮油出库期间,在粮油未完成出库的情况下,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强行要求买方提前签订《验收确认单》,不得虚报粮油已出库数量。
第七章 违规、违约处罚
第三十五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对其中未交纳合同货款的部分;
3、违反政策性粮油竞价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油《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 买方出现第三十五条违约行为的,物流市场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缴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并分别支付给卖方和物流市场。其中,已完成部分出库的,视同合同部分履行,对未出库部分的粮油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全部违约的,将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
买方出现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行为的,物流市场还应依照有关政策文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其地方政府储备粮油交易资格等处罚措施,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
4、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5、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6、违反政策性粮油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粮油《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三十八条 卖方出现第三十七条所述违约行为的,物流市场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其缴纳的保证金或按规定应拨付的货款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买方和物流市场。实际违约数量认定方法见第三十六条。
政策性粮油卖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许可,自卖自买或交叉购买,或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共同谋取不当得利、损害国家利益的,物流市场有权取消关联企业的政策性粮油入市交易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上述规定未尽事宜,由物流市场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物流市场。